延津县执法所取缔违法加水点:2016年8月5日,我所收到延津县榆林乡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处理榆林村刘化杰等五人交通安全违法”的函,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执法一中队迅速前往调查取证。


经过走访群众和现场调查发现,榆林村刘化杰等五人在省道S227线榆林村段、省道S226线榆林村段、省道S226线龙王庙村段公路上私设加水点,一些重型货车随意停靠在路边加水,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对车辆、行人出行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加水点为货车轮胎冲水降温,积水浸泡公路路面,严重污染损坏了公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之规定,8月8日,执法一中队与榆林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刘化杰等五人的违法行为进行 现场查处,通过我执法队员耐心的政策教育,刘化杰等五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拆除加水设备,并作出书面保证。
自8月9日起,执法一中队加强了对重点路段的巡查,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有效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延津县执法所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