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和职责界定
时间:2016-10-28 16:30 文章来源:延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点击次数: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
豫交文〔2014〕8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
一、职责界定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
(一)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对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及时查处。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对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并查处。发现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赔(补)偿。对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建立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规违章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抄告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要将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信息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执法机构的抄告信息加强市场监管。
(三)建立执法机构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发现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并告知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
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相对人对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及时告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责成违法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对拒不接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现场调查处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法机构应会同公路管理机构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实施交通管制。
三、具体要求
(一)职责划转后,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职责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有交叉部分的,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职能,不准相互推诿。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会商机制,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并对履职情况相互监督。
(三)省级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职责的划转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省厅职责界定和运行机制的规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职责的划转及移交等相关工作。省直管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参照执行,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涉及国有资产移交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改革到位前,原业务监管的隶属关系和责任不变。
2014年11月26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印发